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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常见问答?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 2016/12/26 11:32:15

  自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有关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如何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等问题都成为税务咨询焦点。针对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各种情况及需注意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相关规定,现我局将纳税人咨询的常见问题及答复归集如下:

  1、问: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资料包括:(1)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4)购方申请开具的,提供购货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须已经过认证),若属销货退回的,还需提供进货及退货的记帐凭证、进仓单、出仓单的原件及复印件;(5)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6)因开票有误码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问: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作废?

  答: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码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称为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问: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发票核销时应如何处理?

  答: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核销发票时应把《通知单》连同规定的发票核销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4、问:一般纳税人收到的专用发票因单价太长而出现压线,该票可否抵扣?

  答:目前,部分纳税人因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打印设置或单价位数太长等原因导致票面同现压线现象,购买方如认为压线的情况严重,会影响认证质量的,有权拒收;否则即使票面有压线现象但认证通过的,可准予抵扣。

  5、问:因货物发生折让,购货方在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应何时作进项税额转出?事后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是否还要再认证?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八条关于“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的规定,除对应蓝字发票的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两种情形下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外,其余情况下不管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有否抵扣,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1(“其他”)栏。购买方事后再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时,不需再认证或冲减取得当期的进项税额,只需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帐凭证。

  6、问:因销售方企业的会计新接手,未取得《通知单》就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现应如何处理?

  答:对销售方已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但未能提供《通知单》的,如符合作废条件的,应作废不符合规定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否则,税务机关将出具《增值税纳税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收到更正通知书当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调增不符合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7、问:销货方于上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因填写有误,购货方拒收发票,现应由哪方申请出具《通知单》?

  答: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8、问:企业销售货物及开具专用发票后,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购货方取得该发票未认证抵扣,但已过了90天认证期限,是否可以申请出具《通知单》?

  答:因为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以,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未认证的,应认证后方能申请出具《通知单》,对认证时已超出90日认证期限的,由于无法认证,不得申请出具《通知单》。

  9、问:企业上月底开具两份专用发票给购货方,但货物及发票送到购货方企业时,才发现对方已倒闭,现两份专用发票因跨月不能作废,可否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上述情况属于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情形,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0、问:销方本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并交购方认证后,在开票系统中误作废,应如何处理?

  答: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并交购方认证后在开票系统中误作废的发票,在抄报税前发现的,对该份发票可采取人工扫描方式按正常发票采集存根联数居;如抄报税后才发现的,通过协查系统处理后,可凭购方退回的整套发票或取得购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进项转出的证明材料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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